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56个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机制的通知》(川委厅[2014]26号)精神,促进我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提高省产装备市场占有率,决定在全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保险补偿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建立省级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由保险公司针对重大技术装备特殊风险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以下简称“综合险”),鼓励首台(套)生产企业积极投保,省级财政资金给予补助,为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分散风险,加快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推动我省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
(二)分级支持、避免重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产品投保,按三部委要求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获得中央财政补助的投保产品省级财政再给予核定保费10%的补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联合认定的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投保,省级财政给予补贴;产品投保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财政补助。
二、保险险种和共保体
(一)保险险种。
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署,按照示范条款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综合险”承保业务,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二)共保体。
试点期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布的保险公司可自主组成共保体开展试点工作。共保体应制定共保体章程,明确运作模式,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签订共保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成员权利义务,统一使用“综合险”示范条款开展承保业务,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制造企业可与共保体中的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保险赔款由出单公司先行支付。
共保体内的保险公司也可单独承保,但应统一使用“综合险”示范条款。单独承保的项目不得再与共保体成员或其他保险公司共保。
三、支持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支持对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联合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
(二)补贴标准。
对企业生产的首台(套)产品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且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计算,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1.对企业生产的首台(套)成套设备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限定企业与用户单位签订合同的前3套。
2.对企业生产的首台(套)单台设备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限定企业与用户单位签订合同的前30台。
四、保费补偿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自愿为原则向四川省内开展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附件3)投保。有关保险公司按要求开展保险业务。为减少投保企业的资金占用,投保企业可先期缴纳保费的20%,剩余80%的保费暂缓缴纳,待保费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由财政厅按程序直接拨付给相关省级保险公司。
每年上半年投保的企业,于当年7月1日至15日申请保费补贴;每年下半年投保的企业,于次年1月1日至15日申请保费补贴。
投保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交保费申请材料,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逐级将保费申请材料和转报文(一式2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同时,省级保险公司汇总企业投保情况,负责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四川保监局提交保费补贴汇总表(附件1)和申请文件(一式3份)。
1.年度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保费补贴汇总表(附件1);
2.年度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保费补贴申请表(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4.保单正本复印件;
5.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6.投保企业实际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7.首台(套)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8.首台(套)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保费补偿审核。
每年1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四川保监局共同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企业名单,明确相应的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
(三)资金拨付。
经审核确定后,由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补贴资金,按程序直接拨付到受理首台(套)生产企业投保的相应省级保险公司。
五、监督检查
(一)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四川保监局要加强对首台(套)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取消该单位继续申报财政补助及奖励资金的资格。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15年9月22日